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分类:
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债务的认定:
1、首先应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平乡县位于河北省南部。东与广宗县交界,西与南和、任县接壤,南与邯郸地区鸡泽、曲周、邱县毗邻,北与巨鹿县相连。面积406平方公里。县人民政府驻乞村,距省会石家庄117.6公里。平乡县始置于西汉,对其名之由来,近人陈铁卿撰《河北省县名考原》释云清人“钱玷曰:‘刘向列仙传:木羽,钜鹿南和平乡人,是其先为乡’,盖平本乡名,后以乡为县,遂并乡字存之耳”。此说不无道理,古代的县常有因治于某乡某城邑,便以此为县名,诸如河北省柏乡、临城、武邑等县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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